物业拆违强砸业主阳光房被判赔12200元

物业之家 2012-12-12 09:29:57

住户搭建违法建筑阳光房固然不对,但是,物业公司在劝说无效后派人砸掉违法建筑也属侵权。日前,嘉定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住户状告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住户1.2万余元。

今年年初,胡某状告本市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强行拆除他家搭建在自家花园内的玻璃阳光房,造成财产损失。胡某一家表示,虽然搭建玻璃阳光房是不合规的,但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权利拆除。然而,去年9月,物业管理公司派了两人强行砸掉阳光房,造成阳光房损毁面积达20平方米。为此,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6万元。

法庭上,物业公司强调,胡某一家搭建的阳光房是违法建筑,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且敲掉的只是一块价值几百元的玻璃,损坏程度也不如胡某一家所说的那么严重。

嘉定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得到胡某一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损毁玻璃阳光房,其行为显然有过错,因此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因为胡某一家没能提供被损毁玻璃阳光房所用的材质证明,而且纠纷的起因是胡某一家违法搭建玻璃阳光房并拒绝整改所致,结合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胡某一家1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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