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遭鞭炮“袭击” 物业被判酌情赔偿
2006年1月29日零时,沈阳市一小区内多户业主为了庆祝春节而燃放烟花爆竹,不料蹿起的烟火将一个住户阳台上的纸板箱点燃,造成该住户家中起火。
事故发生后,虽然业主们第一时间拨打了119,但是由于小区的消防通道不畅通,消防车无法顺利到达起火点。在救火过程中,消防人员又发现楼道内消火栓的水压不够,无法出水。消防人员无奈又启动了增压水泵,消火栓才开始出水作业。
由于无法及时灭火,造成住户门窗家具等损毁。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的肇事者无法查明。受损失的业主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造成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是燃放烟花者,但由于小区的监控设备失灵,无法查到责任人,物业公司对此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此外,由于物业公司对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的管理不到位,延误了救火的时机,使火势蔓延,导致业主家的损失增大。物业公司虽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但它没有尽到物业管理的职能,所以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鉴于以上原因,法院酌情确定物业公司承担业主经济损失的40%。
无独有偶,2008年除夕,沈阳一小区居民马先生也遭遇了相同的事,一个火球蹿上阳台,点燃了阳台上的泡沫盒,大约15分钟,火苗已经蔓延到厨房。马先生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对事故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该小区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并专门划分出了鞭炮燃放区域。马先生家的阳台下方不在鞭炮燃放区域之内,他表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义务组织安排人员进行管理和巡查,禁止业主随处乱放鞭炮,但在除夕夜,却没有人制止。
而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在阳台上放置易燃泡沫也是起火的原因之一,因此业主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军表示,根据《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是严谨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管护。因此物业公司应该负起安全管理的责任,对业主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如果小区禁放烟花爆竹,有人私自燃放导致火灾发生,物业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非禁放小区,物业则承担部分责任。
小区里的鞭炮官司如何应对
1、过路时被鞭炮炸伤,燃放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说法: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非法侵害。如果燃放鞭炮时不慎把过路人崩伤,燃放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如果是小朋友在燃放鞭炮时把别人炸伤,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2、看热闹被炸伤,燃放者有安全告知义务。
律师说法:如果伤者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对鞭炮炸响有所预见,那么他去看鞭炮的行为属于自冒风险,忽视安全,应该负主要责任。但因为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品,燃放者在燃放时应注意或避免人身损害,燃放者有对存在的危险及时制止或进行安全告知义务,因此燃放者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如果伤者是无行为能力人,则依据情况另有判定。
3、因鞭炮质量差被炸伤,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受害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可及时申请对涉案的鞭炮质量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是鞭炮质量有问题,则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