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被盗损失17万 物业未尽职赔1.7万

物业之家 2013-03-12 08:36:34

小偷进入封闭小区,光天化日下,业主家43万余元财物被小偷盗走,最终经济损失达17万余元。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要求物业对他的财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称与业主有“免责”约定,并且尽了约定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未能完全尽到园区的安全保障义务,赔偿业主1.7万余元。

封闭小区家中被盗损失17万元告物业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沈河区法院获悉,王春是沈阳市一物业小区的业主,2010年7月16日14时王春发现家中被盗,丢失财物共计43万余元。随后,警方将3名小偷抓获。警方将现金和物品共计263699元返还给王春,其余的17万元损失无法追回。

王春说,根据小偷交代,在案发时,小区大门并没有保安人员值班站岗,外来人员可以随意进出,并且小区监控有多处死角,方便了他们多次踩点。当时事发时,他们就是直接从大门进入小区,偷完东西又从大门出去,离开小区。

王春认为,物业公司有重大的过失,物业应该负监管失职的责任。2012年7月,王春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对他的财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只负责治安管理不承担安全方面赔偿

小区物业表示,根据此前双方签订《管理公共契约》约定,小区内发生的刑事或民事案件所造成的损失,没有赔偿义务。小区保安只负责小区内的治安管理,加强防范措施,不承担安全方面的赔偿责任。此类损失只能由案件的责任方赔偿。

盗窃案发生后,物业人员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积极配合警方破案,为警方提供录像资料,警方据此录像资料侦破入室盗窃案。物业公司尽到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义务。

法院:物业协助破案但也赔偿损失1.7万元

法院认为,物业负有园区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刑事卷宗记载,犯罪分子在进入园区时,保安人员确实存在门禁管理不严、外来人员出入疏于登记的情形,应当认定物业未能完全尽到园区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应当适当赔偿王春受到的损失。

对于双方签订的《管理公共契约》属于物业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约定了其应提供安保服务,但同时约定管理公司对该小区发生的刑事或民事案件所造成的损失,没有赔偿义务。但物业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与王春签订《管理公共契约》时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该条款免除了物业公司的责任,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物业在王春家中被盗后,提供园区监控录像,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了案件,使王春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减小了王春因被盗而受到的损失,综合考虑物业公司履行义务的情况,法院酌定物业赔偿王春损失的10%较为公平。经过刑事退赃,王春因被盗受到损失具体数额为177406元。

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春经济损失17740元,双方均没有上诉。目前,此案已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物业是否担责要看其是否违约

沈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类似纠纷比较常见,除了小区失窃,还有小区内车辆被损等情况。物业是否存在责任,主要看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与业主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物业服务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如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工作、保安未定期巡逻等,由此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依法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以小区安全为例,物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包括合理布岗,执行门卫值班制度,实施安保制度,对小区可疑人员进行查询,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各类灾害事故时,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调查和援助工作。(本案涉及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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