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遭水患,物业公司未兑现承诺判赔2.8万

物业之家 2013-06-13 10:15:21

从下水道8米深处掏出水泥袋、塑料袋后,安宁飞天世纪新城赵某家的水患才得以消解。然而家中墙面、复合木地板等损坏严重,赵某遂向兰州(楼盘)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房地产)和兰州三环物业公司(以下简称:三环物业)索要各项经济损失6.3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赵某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6月5日记者获悉,安宁区法院一审判决三环物业赔偿赵某经济损失2.8万元。

2011年6月,飞天房地产向购房人赵某交付房屋,赵某自此开始向三环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该房经赵某装修后于同年10月入住。2012年8月5日,去外地探望父母的赵某接到三环物业打来的电话,得知家中下水被堵,跑水严重。赵某致电同事先去其家解决此事,并连夜于8月6日赶回家中。后经双方交涉,三环物业出资请专业疏通单位从赵某楼下8米深处的共用下水管处掏出塑料袋、水泥袋等堵塞物,下水得以疏通。

庭审中,赵某以其与飞天房地产签订的房屋质量保证书中规定的上下水管道保修最低两年为依据,要求飞天房地产对下水管道堵塞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并依据三环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承诺》,认为三环物业亦应与飞天房地产一同赔偿损失。

对此,兰州飞天房地产辩解认为,下水道堵塞情况不属于质量问题,飞天房地产与本案无关。三环物业辩解意见为,事发时三环物业公司及时告知赵某,并出资请来专业的疏通下水道人员将所堵下水道疏通,兰州三环物业公司已完全尽到了其物业职责,赵某要求其承担责任无依据。同时,赵某对其家中设施疏于管理,未发现跑水现象,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其承担。

安宁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飞天房地产系房屋开发商向赵某所出售的房屋系已竣工验收的房屋,且原告使用一年多,之前并未发生下水道堵塞的问题,故由此可知其下水管施工质量合格。而本案中,下水道堵塞显系人为使用的垃圾堵塞而致漫水,故赵某起诉飞天房地产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理应予以驳回。三环物业自飞天房地产向赵某交付房屋时开始收取物业等相关费用,同时向赵某做出承诺,故赵某与三环物业之间已成立物业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三环物业作为物业管理企业依其向业主所做出的承诺,表明其对于房屋建筑公共部位负责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本案中,被堵塞的下水管属于业主共用管道,系房屋建筑公共部位。物业公司应就该部位的管道疏通加强日常维修和养护,但物业公司疏于管理,致使赵某家中遭水浸泡,财物受损,三环物业应对赵某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三环物业赔偿赵某经济损失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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