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棚丢摩托车 物业被判赔6350元
花费几千元买来的摩托车,一夜间在小区车棚内不翼而飞。居民财物受损,保管人推脱拒赔,究竟谁之过?近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对这起保管物丢失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车棚的管理方兰州金轮物业公司赔偿姜某经济损失6350元。
兰州市民姜某2013年1月初购买了一辆价格6350元的摩托车,姜某将摩托车存放在康美园小区车棚,该车棚由兰州金轮物业公司管理,承包给周某经营。姜某给周某交纳了第一季度的保管费90元。2013年2月19日早上,姜某来到存车棚取车时,却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不翼而飞。情急之中,姜某当即向警方报案。事发后,姜某认为自己缴纳了保管费,周某虽未出具收款票据,但双方之间有口头保管合同的约定,周某未尽到保管责任,兰州金轮物业公司作为车棚的管理方,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姜某遂将周某、兰州金轮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该案在一审开庭时兰州金轮物业公司提出,车棚是承包给周某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车棚内车辆丢失由周某个人承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周某则认为,其和姜某仅仅是口头约定的保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这是一起事实上的保管合同,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姜某把摩托车放进车棚,并交纳保管费用,而周某作为保管人,也接受了摩托车,视为保管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成立后,双方也按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一方看管摩托车,一方交纳了保管费。在姜某取车的过程中,发现车辆丢失了,要求周某赔偿损失是有法可依的。兰州金轮物业公司作为车棚的管理方,其没有将与周某签订的租赁及免责协议公示,因此可以认定该协议是两者之间的约定,对姜某没有约束力。判决兰州金轮物业公司赔偿姜某经济损失6350元,周某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兰州金轮物业公司于6月25日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