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摸进家财物被盗 业主状告物业获赔两万元

物业之家 2013-07-19 11:08:57

家中突然遭窃,十余万财物丢失,就连保险柜都被小贼偷走,这事让谁碰上都很揪心,莱山一住户就深受被盗一事的困扰。尽管事后窃贼被绳之以法,但为了挽回损失,业主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称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最近,在法院的调解下,业主获得两万余元的赔偿。

案发小偷爬阳台入室,偷走10余万财物

2011年下半年,莱山区一小区住户辛某家中遭窃,窗户被撬,室内现金、电脑等财物丢失。案发后,涉案人员被抓获,并于2012年下半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到案后一直未退赃,另一个嫌疑人在逃。

经核实,案发当天,两个嫌疑人是从小区大门进入,并未受到保安人员的登记和盘查,便径直来到辛某所住楼外北阳台处,其中一个嫌疑人用螺丝刀从外侧将阳台窗户撬开进入室内,盗取财物后,携保险柜一同翻墙窜出小区。其间,二人未遇到保安人员巡查且该小区监控设备也未发现二人的进入和逃跑过程。其中一个嫌疑人到案后,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0余万元。

业主物业未对外来人员登记,应赔偿损失

辛某认为,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收取了物业管理费,但是安保人员巡逻查看不到位,监控设施又不全且失效,因而小区的物业并未尽到相关的安保管理职责,具有明显的过错。所以,辛某一纸诉状将物业告至莱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余万元,并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保安管理服务内容有: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秩序,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在安全管理服务质量上则要求:1、人防、技防相结合,有专业的安全管理员队伍,实行本物业24小时巡逻制度;2、安全管理人员着统一服装、佩戴工卡、分布在各个岗哨执勤、巡逻;3、安全管理人员熟悉本物业情况,执勤工作中认真负责、文明执勤、言行规范、礼貌待人。此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管理工作规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的《XX小区保安管理规定》中写明:要严格做好出入车辆及外来人员的查询和登记。

物业保安不可能对住宅实行24小时守护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他们严格履行了双方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辛某的损失是由犯罪分子造成的,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同时解释,按照合同的规定,物业配备了专业的保安人员,实行24小时巡逻,不存在巡逻不到位的情况,不能因为业主被盗就认定保安人员巡逻查看不到位,因为保安人员不可能对业主的住宅实行24小时守护。对于业主对其监控设备的指责,小区的监控设施完全有效不存在不全的问题,物业根据小区的整体物业服务需要和水平安装的监控设施是合理的。因此,物业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对辛某所谓的损失承担责任。此外,物业公司还指责辛某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存在违约行为。

同时,物业指出,合同中约定了对家庭财产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家庭财产保险,出现被盗无法减少损失,使损失扩大,这个责任应由业主自己负责。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XX小区保安管理规定》是公司的内部文件,并不属于合同内容。

法院经调解,物业赔偿业主两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辛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对安全管理的内容和标准都进行了约定,所以物业应尽到对本小区安全管理的义务,不能因为故意或者过失,怠于履行对业主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在辛某一案中,嫌疑人在实施盗窃前径直从小区的大门进入,没有物业安保人员上前对其进行登记盘问,继而导致其可以从容窜至业主家盗窃。另外,嫌疑人得手后竟携保险柜一起翻墙逃走,该过程没有物业安保人员至此巡查,小区监控设备也没有发现异常,由此可见,物业存在的一系列疏失使得犯罪分子轻易得手从容逃脱,物业没有尽到对外来人员的注意义务。如果物业尽到了应有的义务,辛某家被盗一事是完全可以避免或者减轻损失。

但法院考虑到本案有实际的直接加害人,赔偿义务应首先由其承担,但到案的犯罪分子正处于服刑阶段、财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物业应向业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加害人要求追偿。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辛某两万余元的费用,双方分担诉讼费用。

律师解读争议焦点在于物业是否尽了义务

并非所有住户被盗,都可以向物业索要赔偿。“这取决于双方所达成的物业合同,如果物业公司按照合同收取物业费后,却没有按照约定尽到履行安全管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业主财产失窃,那么物业公司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光告诉记者。如果业主被盗,却认为物业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需要做些什么呢?律师建议,业主要提供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以证明双方在关于安全管理义务上的细致规定,以及自己财务被盗的情况,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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