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被盗业主拒交物管费 物业公司状告业主胜诉
因为5年前家中曾经被盗损失5000余元财物,王先生在接下来的几年中一直拒交物管费,最终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虽然他自认为拒交有理有据,但最终仍输了官司。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获悉,法院近日审结此案,判决王先生支付欠缴的物管费和违约金共计6000余元。
案例:家中被盗,拒交物管费5年
王先生在2004年入住某小区,刚开始时,王先生根据与物业公司的合同按时缴纳物业费,但是在2007年1月之后就没有交了。原因是当年1月5日,该小区4户业主家中财物被盗,其中就包括王先生家。“我家中损失财物5000余元……物业公司承诺做到人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治安防范万无一失。”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的安防措施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其家中财物被盗,应依法依约承担责任,“我事后就财物被盗及未交物管费的原因,无数次找物业公司协商,都没得到解决。我并不是无故拖欠物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王先生没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法官表示,王先生家中被盗,他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系因物业服务不当因素造成,故法院对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数年来欠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违约金共6000余元。
法官说法:不能以财物索赔为由折抵物管费
芙蓉区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张朝晖解释说,业主拖欠物管费和财物损失索赔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因财产损失要找物管公司索赔,业主可找物管公司协商或另案起诉。“物管公司对小区业主的人身伤害、财物丢失,该不该赔偿,具体赔偿多少,得结合案件事实,并根据法律规定和物管合同来看。业主需支付的物管费,与物管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业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擅自折抵。”
现象:不交物管费,业主购电受限制
因物管费引发的各种矛盾在每个小区都时有出现,业主拒交物管费的理由五花八门――房屋质量不过关、小区垃圾清理不及时、消防设施成摆设、电瓶车在车棚被偷、自家的停车位被非法占用――各种各样的理由,让物业公司在收取物管费时不仅遭遇冷眼,甚至收不上来。
于是,不少物业公司因业主不交物管费而开始限制业主购电,使得这些愈演愈烈的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更加激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实际上是受供电部门委托代收电费,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无权作出限电、限水的决定。
法官说法:物管无权作出限电限水决定
“业主应依约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但物业因业主不交物管费,限制业主买电也是没理由的。”张朝晖说,业主不交物管费,物业公司可与其进行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能因此限制业主买电;同时,业主不能无故拖欠物管费。
“业主得树立合同意识,明确权利义务,签订了合同,接受了物业服务,就应该交费。”张朝晖说,至于服务的质量好不好,那就要看有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法官在判案时会对物业费酌情考虑进行核减。“业主在遇到涉及自身权益的事情时,应理性维权,如果一味拒交物业费,反而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