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质量存瑕疵 法官调解物业费打六折

物业之家 2013-07-24 15:05:5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居住水平正在不断提升,人们对居住处所的物业服务也提出了更高更细致的要求。物业管理水平的好坏,不仅代表着住宅环境的档次,也影响着实际居住质量。7月10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小区物业将拖欠两年的物业费的李女士诉至法院,而李女士却拿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的证据,作为其拒付物业费的依据。近日,经承办法官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

物业公司诉称,李女士是奉新县某小区的住户,我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双方建立了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但李女士自2011年起至今一直拖欠公司的物业服务费,其中2011年度1342元,2012年度1496元,2013年1至6月825元,物业费合计3663元。在屡次催收无望的情况下,只得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支付其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本案诉讼费。

至于为何拖欠3年多的物业费,李女士却有自己的理由,李女士辩称,自物业公司入住小区后,从未认真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能,小区没有正规的保安队伍,安全问题存在严重问题,并已有多起入户盗窃事件。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之责,允许非本小区住户停放车辆,收取费用,严重阻碍了小区业主的正常出行且埋下安全隐患,小区内绿化环境损坏和部分设施损坏却无人修理,小区内环境卫生极差,多次向物业反映情况却置之不理。李女士等人向法院提供了照片及小区物业管理满意度调查问卷,用以证明物业管理未达标。李女士认为,物业公司严重侵害了小区业主的权益,根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在物业公司不履行职责及劝阻无改进时,其有权拒付物业管理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因为一个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上百家住户,对个案的处理结果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简单的判决虽然能给双方一个结果,但是物业公司与住户的关系却会陷入僵局,既不利于物业公司今后工作的开展,也会影响到住户在小区内的居住质量。基于这一点,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一次庭前调解,在充分的法律释明和利弊分析下,物业公司承认物业管理服务的确存在着部分公共设施不整洁且损坏、停车秩序混乱等瑕疵,可扣减相应物业费,扣减的比例为40%,李女士也当即表示自己在一定程度上也享受到了服务,可适当支付物业服务费。根据双方的互谅互让,物业公司和李女士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女士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2197元(物业公司诉求金额3663元的60%)及案件受理费。

承办法官认为,物业服务是一项综合性服务,与业主生活和方方面面都息息相关,物业服务单位应严格自律,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关注业主需求,提升服务质量,业主应配合物业公司工作,及时交纳物业费,以使物业公司更好的服务于所有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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