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年拖欠4000元物业费 业主被法院判令限期缴费
物业之家
2013-08-05 09:18:10
顾先生所居住的经济适用房小区位于武汉某学校内,2010年,武汉某学校对其所建经济适用房等房产实施物业管理,通过公开招标选聘了武汉某花园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并于2010年6月与武汉某花园公司签订了《营房物业服务合同书》一份,并对具体的价格进行规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6月至2013年12月。
自小区物业进驻之后,2010年7月至9月,顾先生缴纳了3个月物业费360元后,再不缴纳物业费。武汉某花园公司多次催款,顾先生以各种理由搪塞,先是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然后是不满意小区的公开招标,再次是不满意停车位和小区绿化。为了不交钱,顾先生使出了各种招数,拿出了各式各样的说法。物业公司多次催款无效,无奈之下,将顾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近3年的物业费,共计4000余元。
东湖高新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汉某学校对所建的经济适用房等房产通过物业招标的形式,进行物业化管理,其与武汉某花园公司签订的《营房物业服务合同书》中涉及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并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的条款,因违背相关法律并损害了业主的利益,被判定为无效合同。但该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为有效合同。顾某拖欠物业费构成违约。法院判决,顾某十五日之内,向湖北某公司支付拖欠的所有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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