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住户遭入户盗窃 物业未尽职赔偿6万余元
物业之家
2013-08-08 16:25:07
张某、蔡某住在樟木头某小区第21层01、03房。2012年4月14日下午,张某与蔡某两户家庭均遭入室盗窃,其中张某被盗损失94600元,蔡某被盗损失115000元。经报警处理后,张某和蔡某认为小区物业公司虽按照较高的标准每月3元/平方米收取管理费,但提供的管理服务却存在诸多问题,如大堂设置安管岗位,但却一直无人值班,小区监控中心也无人看守值班等。他们认为,物业没有尽到保障住户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应对住户被盗损失承担责任。张、蔡两家遂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
此后不久,该盗窃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告破。警方经调查发现,案发当日,盗贼系持卡开车进入小区的,小区保安人员有上前进行询问,并查看对方持有的卡片,但仅凭外观判断为业主卡,未作任何检验和登记就予以放行。两罪犯进入小区后选择了作案目标,然后用工具打开房门实施盗窃行为。事成后,两罪犯顺利开车逃离小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在进入小区时,虽有向保安人员出示了卡片,该卡片外观上也与业主卡相像,但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并没有拿卡查看辨别该业主卡的真伪。与之同时,保安人员是完全有能力通过门禁系统等电子系统鉴别罪犯所出示业主卡的真伪。因此,保安人员在未验证外来人员所持业主卡真伪的情况下就放行,是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责任。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综合判定物业公司对两住户的被盗损失承担三成责任,分别赔偿张某、蔡某28380元、34500元。(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郑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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