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遭入室盗窃 物业公司被判违约赔三成
物业之家
2013-12-08 22:22:25
2004年,李某夫妇搬进花都某小区居住。该小区处于封闭式管理,只开放两个出入口,门口有保安值班,还装有监控;每栋楼下还装有门禁,用户进出楼道必须按门牌号呼叫或用钥匙打开。
2012年6月4日下午3点,李太太锁好门外出。不想,5点多孩子回家后看到房锁被撬开,屋内翻乱。李太太赶回,发现衣柜里的元宝银锭等饰品已消失不见,这些价值共9700元。李太太当即报警,但破案一直没有进展。
李某夫妇认为物业公司没做好安保,责任不可推卸,应赔偿全部损失。而物业则一再表示已尽责任,拒绝赔偿。协商不下,双方只好对簿公堂。
庭审中,双方确定签订过《小区管理公约》,约定:“物业应检查、视察小区,必要时包括所有单元的内部……负责小区的保安工作,保持小区的正常秩序和尽力使业主/住户免遭骚扰。”物业公司则提交一份巡逻记录表,证明安保人员每两小时巡逻一次,已尽服务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物业公司与李某夫妇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安全防范义务。但物业公司未能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构成违约,对业主失窃负有一定的责任,酌定判其承担三成责任,赔偿李某夫妇2914元。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审理后,近日宣判驳回物业公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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