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受伤 物业担何责

物业之家 2013-08-14 13:03:50

近年来,随着大型居住社区的迅速崛起,物业管理服务纠纷日益增多,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日渐复杂。业主在小区内遭受人身伤害,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责任吗?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近日结合典型案例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

案例:业主被绊倒诉物业被驳

55岁的刘某骑自行车经过自家小区70号楼前便道时,被新埋在便道上半米高的地桩绊倒,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骨折。摔伤后,刘某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便道上埋设地桩,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和管理职责,存在明显过错,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其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元。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其安装的地桩宽度符合安全通行要求,颜色为黄黑相间,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作用,原告的摔伤时间与地桩安装完毕的时间间隔11天,原告足以注意到该路段地桩的存在,原告摔伤是由于其自身原因所致。

最终,法院判令驳回原告刘某的索赔请求。

法官评析

昌平区法院法官玄红莲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刘某既不能证明其损害是因物业管理公司安装的地桩所致,也不能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安装地桩的行为存在过错,而且物业管理公司安装的地桩间距符合正常的安全通行需求,颜色属于黄黑相间,具有明显的警示特点。刘某作为一名成年人,骑车过程中不注意安全致使发生损害事故,自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例:拥挤致划伤物业要赔偿

小区业主陆某到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室办理停车位选号交费手续。当时办公室人多拥挤,致使陆某被大门玻璃划伤小腿。事故发生后,陆某于当日报警,经派出所调解,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后陆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治疗费、误工费等。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时,由于办理车位手续现场人多拥挤,原告在情急之下,用右脚踢踹塑钢门,结果受伤。

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玄红莲介绍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陆某到被告物业公司办理停车位手续,被告作为营业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合理地分流人群,维持现场秩序,但是被告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导致交费场所人员过多从而使办公室门玻璃破损,原告因此受伤,被告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是用脚踹门而受伤,但是未能提供证据,对此不予采纳。

案例:攀爬致死亡物业不免责

小区业主秦大爷所住的住宅楼东侧有一地下人防出入口,出入口上方以中空板搭建了一遮雨棚。有一天,秦老爷子自行攀爬至遮雨棚后坠落地面,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后拨打急救电话,并通知了秦大爷的家人。因伤势过重,秦大爷死亡。事故发生后,秦大爷的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地下室所有者某建材城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对秦大爷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则认为,秦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忽视自身安全,自行攀爬至无法承载自身重量的遮雨棚上,板材开裂后坠落造成死亡,其自身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评析

玄红莲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秦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事发时其前往的地点和所要作出的行为应有所认知,在不能证明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其自身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某建材城公司作为遮雨棚的所有人,要保证建筑物设施的稳固,发现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而建材城公司在事发地周围未张贴警示标志或设立防护措施,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其所承担比例为30%。

物业管理公司虽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联系抢救、通知家属,并在遮雨棚内设置护网、外部书写警示标志,但仍不能排除其存在的过错,所以其应在建材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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