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三车拒交物业费业主败诉如数交费

物业之家 2013-09-04 19:24:04

王先生在小区内存放的一台摩托车、两台电动车接连被盗,他因此拒绝交纳物业费。近日,通州法院认为,丢车不是王先生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判决他如数交费。

王先生说,去年以来,他先后买了一台摩托车、两台电动车,都存放在所住小区的车棚内,三辆车陆续被盗。他曾报警,但警方至今没破案。今年6月,物业公司找他来收物业费时,他拒绝交纳,因此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物业公司称,其与王先生之间并不存在停车管理协议,车辆保管也不属于该小区的物业服务范围,同时,小区内设置有车棚,大门处安排了保安,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服务及注意义务,丢车不能成为不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

小区监控显示,王先生的电动车确实是被一名陌生男子正常骑走的。对此,物业公司保安只能对离开小区时处于锁紧状态的车辆控制人进行盘查询问,不可能对正常骑行的每一辆车都要求出示证明。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并不包括保管车辆,物业服务费构成也不包括车辆保管费。在物业公司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王先生的车辆虽然在小区内被盗,但他已经将此事报警,亦表示将另案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赔偿丢车损失,故王先生丢失车辆不能构成其不交纳物业费的合法理由,据此判决王先生如数交纳物业费,金额约2000元。

收藏
感谢您的支持
您已经点赞过了
收藏成功,到个人中心查看
请登录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