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坠下水井骨折物业承担七成责任

物业之家 2013-09-08 23:41:53

80多岁的崔大爷,去小区公共厕所时,不小心坠入一个下水井,造成小腿粉碎性骨折,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崔大爷坠入下水井时,下水井没有井盖,崔大爷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

崔大爷住在新城区八府庄北路14号院,坠井事件是两年前的事。那天下午2点多,他去公厕如厕,经过小区平房10排眼看就要到11排了,突然脚下一空坠入了马路中间的下水井。崔大爷的呼救声引来了小区的人,将他救出送到医院。经过诊断,发现右腿小腿粉碎性骨折。小区物业闻讯赶到现场,工作人员解释,由于下水井发生堵塞,旁边的居民打开了井盖疏通,疏通无果后告知了物业,物业工作人员虽联系了疏通下水井的工人,但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也未在下水井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导致崔大爷没看清楚坠入。

新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被告既然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应及时检查和维修所管理范围内设施的正常使用。在事发下水井发生堵塞后,虽及时通知工作人员疏通,但在疏通的工作人员到场前,未在该下水井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或派员看管。因此,物业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保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崔大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下水井打开,仍坚持通过,致自己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其亦应承担一定责任。近日,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崔大爷70%的医疗费33757.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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