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五年拒交物业费 法院调解促和谐
物业之家
2013-11-15 20:59:14
2007年10月,河池市家园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通过有合同性质的《家园小区业主大会决议书》,由小区业主们自主管理。决议书条款深入人心,业主大会管理得当,加上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0.3元(2012年涨到0.35元一月一平方米)的价格相对便宜,小区业主积极缴纳物业管理费。176户中的175户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只有江米这一户长达五年未交纳物业费。
据江米说,他不理解决议条款的效力和适用问题,本人也没有与小区签署正式的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故不应缴纳物业费。业主大会与小区业主多次上门做江米的工作,小区一些住户由于害怕江米不缴纳物业费会造成连锁反应,给小区管理带来负面影响,双方争执不休,甚至闹到停水停电相威胁的地步。因此,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将江米诉至法院,要求江米交纳物业管理费2390.2元,滞纳金7344.7元,共计9734.9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认为,小区业主自主管理,民主通过的决议适用小区所有业主,被告江米也享受小区服务,有义务交纳物业费。双方开庭时,江米继续坚持主张双方没定立正式书面合同,其没有交费的义务,并就诉讼标的争议较大,在庭上没达成协议。
庭后,法官继续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并亲自到小区与业主大会成员协商,由于小区环境舒适,物业费也不高,江米最后答应调解。小区业主大会也为了邻里关系的和谐,江米配合工作有助于小区日后管理,双方最后达成和解,江米答应交付所欠物业费等各项费用3000元,小区也答应放弃其他诉请,双方当场兑现,握手言和。最终,小区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矛盾消除,小区重新恢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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