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锁车 承担损失1000元
物业之家
2013-11-15 21:00:08
李先生居住于沈阳市某小区,被告服务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2012年3月6日,在小区南大门北侧,该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将李先生的小客车上锁了。李先生告诉我,2012年3月6日,他打算开车外出,该公司负责人张某以收取停车费为由将他的车辆扣押在小区南门大门内,共计扣押了3天时间。
我分析本案发现,李先生与沈阳某公司签订了车辆借用协议,协议中规定,李先生将自己所有的车辆租借给某公司临时使用并负责开车,使用期限是从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该公司每日付给李先生车辆使用费500元。根据扣押时间,李先生请求法院判令服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
庭上,该服务公司的负责人张某辩称,李先生将车辆违规停在大门口,而大门口是小区业主出入的主要通道,其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通行权,采取限制李先生车辆行驶的处罚是小区自管的规定之一。李先生没有提供相关权威部门出示的证据,未证实对其造成的损失,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而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先生合法的民事权益。因在此期间,张某系该服务公司的负责人,其锁定李先生车辆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给李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服务公司负担。综上,判决被告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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