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贴业主“大字报”被判侵权

物业之家 2013-12-30 10:15:31

江汉某小区物业公司人员因收取电费与业主发生冲突,一怒之下,在小区张贴“大字报”诋毁业主,业主告其名誉侵权。江汉区法院昨日一审判决,该物业公司名誉侵权,向业主公开赔礼道歉。

8月2日,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36号房屋业主家中核查电表、收取电费和物业费,双方发生分歧。两天后,双方再次因同样原因发生争执。

8月5日,物业公司制作《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为了保证小区业主在天气炎热、线路老化的情况下能正常用电,公司特派出电工,对小区公共用电及业主家中电路电线进行检查,当查到36号业主,遭到其全家的攻击和威胁,他家儿子、媳妇今天到物业公司,扬言要物业公司交出到他家检查电路的电工,如不交出电工,将派一车人铲平物业公司。36号业主不仅自己不缴物业费和电费,还走家串户煽动其他人不缴物业费和电费,再三阻扰物业公司的正常工作,今天更以电工不应该检查他家线路为由威胁物业公司,使公司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无法正常进行工作。特此告知!

该《情况说明》张贴于小区门口,还向有的业主发放。36号业主认为物业公司行为公然诋毁、丑化了家人人格及名誉权,给全家造成巨大伤害,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在侵权行为实施范围内的醒目位置,通过书面形式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8月4日,该业主带领一群人到物业公司,对两名女员工进行人身威胁。公司是将受到威胁的情况写成《情况说明》,上报给小区业主委员会和辖区派出所,《情况说明》中的内容完全属实,而且并没有散布和张贴。

11月23日,江汉区法院到小区,对物业公司是否张贴或散发《情况说明》进行调查核实。经走访28位业主,除业主委员会委员外,有1位业主表示收到《情况说明》,有6位业主表示见到门口张贴的《情况说明》。

法院审理认为,该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张贴、散发《情况说明》,且《情况说明》内容多有失实,侵害了业主的名誉权,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刊登道歉函向业主赔礼道歉。对业主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考虑到本案中侵害名誉权的具体情节以及原告实际损失,法院未予支持。

“大字报”失实导致业主社会评价降低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侵权的最基本要素是看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因收取电费和物业费发生冲突后,制作了《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遭到36号业主全家的攻击和威胁,其儿子、儿媳到物业公司,扬言要物业公司交人,否则要铲平物业公司”,以及“36号业主作为小区业主,不仅自己不缴纳物业费和电费,还走家串户煽动其他人不缴纳物业费和电费”的表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被告物业公司将《情况说明》散发给小区部分业主并在小区门口张贴,一定程度上贬低了原告的人格,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被告物业公司应该在小区范围内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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