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景观池溺亡家人起诉物业被驳回
日前,珲春市法院对一起生命权纠纷进行了公开审理。死者金某的妻子崔某,儿子金某和女儿金某某三名原告诉称,2013年7月28日晚6时,50多岁的金某在自家小区楼前水塘里溺亡,小区的开发建设者和小区的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管理义务,故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83242.5元。
被告开发公司辩称,涉案水池等园林景观是通过设计部门审批后施工建设,小区整体建设完成后已经出售给业主,开发商不再承担管理义务。事故因受害人醉酒扑倒水池所致,与他们无关。被告物业公司也辩称,涉案水池宽度、深度对成年人均不构成安全威胁,且水池边一直放有“小孩危险”的警示牌。金某是因醉酒而亡,并非安保责任事故,他们无过错。
经法院组织,2013年9月6日,当事双方对事发水池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勘查笔录:“双方确定受害人死亡位置,死亡时水系宽度为151厘米,水深为33.8厘米,并同时走访三家住户对危险警示牌设立时间进行询问,结果为最晚设立时间为三个月之前。”
经公安司法鉴定证明金某死亡原因为溺水。死者的儿子,即原告金某在其父死亡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在公安局询问笔录上陈述其父亲金某系饮酒过多不小心坠入水池,对死者死亡原因无异议。珲春市法院认为,被告开发公司依据审批设计图进行施工建设,完工后出售给小区业主,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开发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开发公司不存在过错。被告物业公司无法定的以及约定的保障业主生命安全的义务,且物业管理行为对完全行为能力人不构成危险。死者的死亡行为与被告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死者死亡事故的发生系其自身过错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也不予支持。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三名原告上诉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延边州中级法院审理此案,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