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孩小区溺水死亡 家长物业对簿公堂
2013年夏天的一个下午,11岁的小明像往常一样放学回家后,同小区的其他几个小伙伴一同在小区西北面的河边打羽毛球,正当他们玩的开心时,其中的一个小朋友发现在河边防护栏边上有个捞鱼网,小明顿时扔下手中的羽毛球拍,拿起捞鱼网翻过一米多高的护栏,用手中的渔网在河边捞东西。
由于小明身高将近一米六,翻越一米高的护栏根本不是问题,兴奋的他当时还在想是否会有鱼儿落网,将落水的危险抛在脑后,由于手没有抓住防护栏一不小心掉入水中,当时其他的孩子看到这个情形,个个吓得束手无策,最终由于长时间溺水导致小明不幸死亡。
作为小区的开发商与物业公司,虽然对这起不幸事件表示同情,但是认为主要是孩子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他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孩子父母则认为小区物业没有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双方各执己见,最终孩子的监护人将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一同告到昆山法院。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孩子的父母未能尽到监护责任致其子溺水身亡,对此父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未在事发地点的河边竖立水深危险之类的警示标志,且事发区域防护栏高度不够不能有效阻止小孩攀爬也是造成此次不幸事件的原因之一,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明监护人自行承担损失85%,小区物业公司按15%的比例赔偿受害人9万元,开发商虽然在这起事件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受害人3万元的赔偿金额。
法官提醒:目前少年儿童溺水死亡事件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由于正直进入夏季,孩子出于好奇心喜欢到附近水塘、水库中游泳,加上现在的家长由于忙于工作或家务对儿童没有基本的看护意识,因而酿成惨剧。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学校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警示教育,提供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相关部门在水深多发地段要积极主动的安装安全警示标志,让我们多方面一同努力,避免溺水死亡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