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存瑕疵,物业承担30%的责任

物业之家 2014-04-02 08:58:01

去年3月26日凌晨5时,开福区左岸春天小区一居民住宅发生火灾,造成业主戴某一家3人因吸入大量烟气窒息死亡。戴家人以物业应担责为由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长沙开福区法院获悉,因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瑕疵,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担责三成,赔偿48万元。

去年火灾发生两个月后,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了《关于左岸春天“3·26”火灾有关消防问题的情况说明》,认定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为吸烟所致。同时,“小车占用了小区消防通道阻碍救援、消防栓内无水,是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之一”。在多次与小区物业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2013年8月,戴家人将物业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财产损失等160余万元。

原告认为,在这次火灾中物业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物业公司则表示,这起事故的损害后果与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物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开福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应对辖区内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负责管理左岸春天的物业公司,在消防安全管理上有明显瑕疵。所以,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消防部门的情况说明明确了起火原因为吸烟不慎,并非物业公司在小区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物业公司可减轻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死者方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48万余元。

收藏
感谢您的支持
您已经点赞过了
收藏成功,到个人中心查看
请登录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