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差业主不交费 法官:交完费可收集证据告物业
“你的服务质量那么差,我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环境条件,凭什么给你物业费!”法庭上,面对物业公司说他“不交物业费”的说法,业主张志刚说。昨天,惠济区法院认为,这家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确实有不到位的地方,但业主必须得交物业费,“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可搜集相应的证据到法院起诉。”主审法官说。
业主:物业服务质量根本就不好
几年前,张志刚在郑州一花园小区买了一栋复式别墅。但从2012年3月1日起一直没有交纳过物业费,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找到他沟通后,张志刚仍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将业主张志刚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张志刚交纳物业费及违约金共计7000余元。
“他们物业公司是非法进驻我们这里的,再说了他们服务质量根本就不好。”庭审中,张志刚认为拒交费用理所应当。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当初与小区业主协调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后,也确实为小区广大业主及张志刚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且该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2年左右,大部分业主均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张志刚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不利于小区物业服务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是小区安全、卫生环境的维持,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正常生活秩序的运行所必需的费用,如果个别人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将损害大多数业主的利益,故不能免除张志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物业公司要求张志刚按该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因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在小区绿化、路灯照明、监控设施等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物业公司要求张志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张志刚支付物业费6000余元。
法院:业主物业费得交,物业存在问题需改善
法官提醒:不交物业费,业主败诉居多
主审法官说,业主由于不满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纠纷比较常见,而在起诉到法院的案例中,业主败诉的居多。
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只要在物业公司提供了基本物业服务的前提下,业主都应该交纳服务费用,这也是合同义务。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果物业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业主的利益,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也可在收集相应的证据后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