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疏于管理 砸伤幼女被判赔偿

物业之家 2015-03-16 12:07:20

[案情回放]

原告李甜甜,六岁,居住在被告物业公司管理的康庄小区23号楼内,今年7月14日晚8时许,李甜甜在小区内设置的石桌上玩耍,攀爬石桌时桌面脱落,将李甜甜右手垫砸在石桌面与石凳之间,造成右手食指、中指完全离断,环指不全离断、小指关节骨折。原告请法院判令被告物业公司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城建开发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在小区内安放石桌、石凳是供居民休闲的,而非用来攀爬。原告在攀爬石桌时被砸伤,属自身过失,且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

被告城建开发公司辩称,物业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或责任,该案与其无关。

[法院判决]

安次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物业公司于1994年4月从湖北省曲际县购进4套石桌安装在康庄小区内,桌面重量90公斤,石桌面与石桌柱仅靠石桌面中心一个直径13厘米、深2厘米的凹槽连接,安装时使用双氧树脂和水泥粘合。李甜甜被砸伤后,物业公司发现其余3个石桌面也已松动而予以拆除。被告物业公司在庭上未提供石桌的合格证书及质量标准、设计标准及安装是否合格等有效证明材料。

安次区法院认为,被告李甜甜年仅六岁,独自出外玩耍酿成事故,其监护人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在本案中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为此,法院依据民法通则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廊坊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9.7万元。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是石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法院审理查明,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安装在康庄小区内的4套石桌质量合格,而且实际上石桌桌面发生松动。如果桌面脱落,将极有可能砸伤居民,即使旁边坐的是成年人,而不是小孩,也恐难幸免。物业公司应该意识到产品具有瑕疵,存在着伤人危险,本应妥善处理,如加固或拆除。但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导致事故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该负主要责任。当然,受害者家长存在一定疏忽,未尽监护责任,应该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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