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择业中的竞业避止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求职择业中的竞业避止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我公司是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业务人员流动过快,使公司不得不支付高额的培训费用;而且辞职后的人员往往到了竞争对手公司,给我们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请问用哪些办法可以合理约束职工的行为?
您公司遇到的情况比较常见,特别是在技术开发、销售领域等智力密集型产业和竞争异常激烈的行业更是屡见不鲜,涉及到了如何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防止不正当竞争问题。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条赋予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项权利的实现,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和爱好,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在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实现自身的价值,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际惯例的。
在确定劳动者辞职权的同时,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稳定和履行,保护用人单位的用工权利,《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还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对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方面,国家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条款以法律效力,在赔偿时应当遵守这些约定条款。
故此,在签定劳动合同时,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条款应当比较详细;在维护公司合法的经济权益和合理保护公司商业、技术机密,预防可能的不正当竞争方面,用人单位更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费用数额或者计算方法。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数额、约定服务期和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赔偿培训费用的计算方法。
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
劳动者竞业避止和保密条款。
其中以竞业避止和保密条款最为重要,用人单位应当与知悉本单位商业、技术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并且不能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保密期限通常以某类产品或者服务的寿命周期为限,一般为一到三年;应当详细约定违反竞业避止和保密条款的赔偿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由于竞业避止肯定会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凡有这种约定的用人单位也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以上只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待人才流动中的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防止不正当竞争问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预防制度和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以及其他合理的保密办法来保护商业秘密。从积极的角度上来看,用人单位还需用心去营造一种和谐的企业氛围,培养员工家庭式的亲密感情,给员工以强烈的归属感和团体意识;并且充分给予员工发展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