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处与业主委员会沟通、协调标准作业规程(一)

物业百晓生 2013-09-15 15:30:00

管理处与业主委员会沟通、协调标准作业规程(一)

1.0目的

规范管理处与业主委员会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处在日常的管理服务工作中与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往来。

3.0职责

管理处经理负责与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协调。

管理处公共事务负责依照本规程实施与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往来。

4.0程序要点

4.1与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方式

4.1.1工作协调、沟通会议:

管理处应当每季度至少与业主委员会进行一次例行工作沟通会议,会议的方要内容是向业主委员会通报一个季度的财务支出状况和工作简况,解决需经业主委员会协助支持方能完成的问题。

4.1.2专题解决问题会议

在遇到需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方能进行工作时,管理处经理应该申请召开专题业主委员会会议,协调解决专项问题。

4.1.3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管理处应汇同拜访业主委员会,召开专题工作茶话会,向业主委员会做全面的年度、半年度工作汇报。

4.1.4定时工作沟通制度:

每月5日前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管理处财务损益表;

每月10-15日期间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质询、审计:

每季度的头个月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社区文化报刊、宣传品。

4.2下列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申报,请求支持

4.2.1计划使用本体维修基金对楼宇本体进行大、中修时。

4.2.2计划使用公用设施专项维修基金更新公用设施时。

4.2.3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涉及到部分业主利益。需业主委员会出面协调时。

4.2.4物业管理处制度制订了的管理措施需要业主委员会支持工作时。

4.2.5其他需向业主委员会请示、寻求支持的工作。

4.3下列情况出现时,物业管理处应当及时通报业主委员会

4.3.1新的物业管理法规颁布执行时。

4.3.2所管理的物业出现了重大变故或发生重大事件时。

4.3.3业主委员会的个别委员与管理处有重大的工作歧无法解决时。

4.3.4有重要的活动(如创优迎检)时。

4.3.5物业管理处对个别业主执行违约金时处罚时。

4.3.6其他应当向业主委员会通报的情况发生时。

4.4物业管理处向业主委员会申报工作应当提前15日进行,通报情况应当在事实发生(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

4.5物业管理处向业主委员会申报工作、通报情况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

4.6对业主委员会质疑、建议、要求的处理要求

4.6.1对业主委员会的质疑、建议、要求。管理处经理应认真倾听、记录。

4.6.2合理的质疑、建议、要求,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1解决。

4.6.3对不合理、合法的质疑、建议、要求,管理处应当记录后迅速上报公司总经理,司总经理寻求解决方案。

4.7物业管理处与业主委员会来往的工作的信函、记录、决议,一律在管理处归档,长期保存。

5.0记录

6.0相关支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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