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转正考核制度
物业之家
2012-11-01 09:45:20
1、完善现有考评体系,明确公司价值导向,不断增强公司的整体核心竞争力;
2、通过对试用期员工的考核沟通,帮助他们尽快了解公司,明确岗位职责,融入公司文化,并为新员工的去留及转正定级提供依据。
二、定义
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规定的一个阶段试用时间段,在此阶段,用人部门可全面考察被录用员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条件,满足公司岗位需求。同时被录用者也可进一步了解公司的工作条件及环境,自己能否适合或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从而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试用期一般为一至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三、基本原则
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和拟任岗位相关的实践经验。
1、实事求是原则: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观察、记录为基础、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强调以数据和事实说话。
2、区别对待原则:相对于正式员工的绩效考核而言,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评是综合考评,需要对其任职状况、劳动态度和工作绩效做全面的评价;
3、考评结合原则: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核,以日常的周、日、试用期结束的期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力求客观、公正、全面。
4、效率优先原则:对于考核结果、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明显不适应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员工要及时按规定中止试用期。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或符合公司辞退条件而未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四、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由思想态度、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专业技能、文字综合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实绩以及用人部门确定的考核内容等方面的要素组成。在考核中,被考核人员在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录用资格。
1.发现与招考职位任职资格条件不符、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2.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者;
3.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消极被动,贻误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及后果者;
4.业务素质差、工作能力弱、不胜任本职工作,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者;
5.工作态度不端正,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等行为者;
6.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造成一定影响者;
7.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者;
8.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9.思想作风不正,造成不良影响者;
10.因病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11.本人自愿放弃录用资格者;
12.因其他问题不适合录用者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分周、月、试用期终评议三种。试用期终评议必须有书面的评价资料。
六、考核责任
岗前伙伴、直接主管、人力资源部经理共同承担考核责任,原则上直接主管为一级考核者,对考核的公正、合理执行负责,岗前伙伴为二级考核者主要负责反馈,人力资源部为三级考核者,对考核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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