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自住房物业费或可提取公积金 扬州早已实行

20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此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中,拟首次将支付物业费纳入到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内。此前,上海、辽宁、河南、济南等省市,都已经推出了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政策。此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意味着有可能将来全国都普遍实施该政策。
扬城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早已实行
据了解,我市早在2012年就已制定《扬州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市民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2015年,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与我市的实际,我市正式发布《扬州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实施办法》,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
根据201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分析报告,2014年我市共有1829户家庭使用公积金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提取金额达253万元。
修改稿焦点问题:支付物业费操作细则亟需出台
有专家表示,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能够通过,那么下一步,对于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的金额、手续流程、证明材料就需要具体的操作细则。
专家说,根据目前已经实行这一政策的城市的经验,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他指出,这一政策的实行,有物业企业的小区会比较容易,因为交纳物业费时,物业公司会提供正式发票,那么再配上自住住房的权证或购房合同等证明文件就可以。但一些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没有物业公司提供服务,这部分小区往往将保洁、保安等分包给专业公司,所以业主很难出具证明自己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所以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操作细则明确起来,让公积金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我市如何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根据《扬州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实施办法》,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人员,需在工作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自有一套住房且需要支付物业管理费;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具个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房屋权属证书(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购房发票)以及物业管理收费票据。当然,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
对于提取的金额,办法规定一套住房每次申请可提取不超过上一年度的应付物业管理费用(最高不超过3.5元/㎡·月),每年申请一次。
记者发现,办法中还规定,如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中明确所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缴纳的,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这对于租房者也是一大利好。
【看法】
1)物业行业看法:
针对此次《送审稿》中,可支取公积金缴纳物业费的利好,记者走访了我市不少小区。“这一做法明显增加了缴费途径,可预见,未来部分业主可能缴纳物业费的积极性提高了。”新能源物业公司负责人进一步说道,“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对于业主、物业来说都是有益的。原本拿不出来的钱可以支取,对业主来说何乐而不为;而对于物业来说,这应该是增加一条物业费收缴的渠道,如果有业主在缴费上有‘困难’,通过公积金支付,这些业主应该也会更加乐意些。要是办理流程能够相对便捷,那就更加贴心了。”
采访中,大部分物业人员对用公积金来支付物业费表示十分赞同,究其原因,还是这一政策对物业费收缴方面可以形成有效促动,不用业主掏现钱支付,让大家对物业费收缴变得较能接受。
2)业主看法
采访中,有业主表示,平时公积金对自己来说只是一个数字,只能呆在卡里,很少有机会可以使用,而现在这一政策让自己仿佛多了一笔意外收获,可以实实在在地使用,如今,公积金不再变得“遥不可及”了;
此外,还有业主表示,这次的政策增强了公积金的流动性,让公积金用起来更加灵活了;同时,它的使用范围变得更加宽泛,市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调节公积金的使用。
还有业主认为,以后房屋装修、缴纳物业费等都可使用公积金,这让公积金的实用性变强。当记者询问,“如果用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您还会按时缴纳吗?”一些业主表明可以做到,“总觉得用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用的不是自己的钱”。但与此同时,还有一些业主坚决表示,物业费按时缴不缴纳,关键还是要看物业公司的服务品质。(物业网编辑高静尹玉婷)
【相关链接】
七类情况可提取公积金,四类情况可提取配偶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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