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不放行被查封车辆 法院对其开出30万元罚单
因阻挠法院执行,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罚款30万元。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驳回物业公司的复议申请。2月14日,万科物业公司主动缴纳30万元罚款。
2013年,季某向郭某借款300余万元,并保证自己可以在一年内还清,可一年之后,季某不但没有还一分钱,还玩起了失踪,郭某将季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季某归还郭某借款和利息共计3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季某不履行判决,郭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2014年拍卖了季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拍卖所得的执行款100多万元交给了郭某。同年,法院在车管所查封了季某名下一辆小轿车。因为季某一直东躲西藏,法院无法执行。
2017年2月7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执行庭接到申请执行人郭某的电话,称失踪已久的季某的小轿车出现在苏州工业园区万科玲珑湾小区,执行干警立刻带上相关材料、工作证和执法记录仪前往该小区。10分钟后,法院干警赶到现场,发现季某的车正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内,法院干警立刻查封了该车辆。
查封拖车行驶到小区门口时,物业人员以车主季某不在场,需要核实法院执行材料及依据为由,不放行车辆。在执行干警出示证件,申请执行人出示相关材料后,物业人员仍觉得材料欠妥拒不放行。双方一度僵持,最后,经法院决定,因物业公司无理阻碍执行,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下午3点,在对该物业公司送达罚款决定书时,物业公司负责人拒不签收,法院干警只好留置送达。
万科物业公司表示不服,以法院没有给物业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月13日,苏州中院驳回复议申请。
就“协助执行人”和“协助义务人”的概念,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吴俊说,协助执行人是特定的法律概念。只有当物业公司是法律意义上的协助执行人,法院才需要向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的目的是提高执行实效,很多执行措施法院单方面不能完成,如信用惩戒、产权过户等,就需要其他职能部门的协助执行,这些单位才属于协助执行人。本案中,物业公司承担的是配合法院执法的义务,而不是协助执行的义务,只要法官出示相关证件和文书,物业公司就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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