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加强党组织对物业管理活动领导
本报讯 (记者吴蕊)基层业主委员会组织涣散、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职难、业主决策达成一致难、物业服务企业不规范……在很多社区可能都会存在一些物业管理难题,如何才能为百姓创造更加舒心的生活环境,打通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昨天,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并公布实施。《修改决定》增加了加强社区党组织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领导的相关条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营造和睦融洽的社区氛围。
据了解,《修改决定》明确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同时规定,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此外,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依法履行职责。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泽庆告诉记者:“修改后的决定体现了不断健全完善党建引领下的共商共建、共治共享基层治理工作机制,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美丽和谐的社区物业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另外,《修改决定》还删除了物业管理人员资格、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的相关内容。对此,王泽庆表示:“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2016年以来先后四次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包括取消物业管理人员资格、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事项。为保证与国家上位法相统一,有必要对现行《条例》中的相关条款作出修改,以保证我市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规定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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