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物业收费办法征意见 车位空置逾月免服务费

齐鲁晚报 2019-06-20 21:47

齐鲁晚报6月19日讯(记者 刘雅菲) 19日,济南市《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其中对于房屋和车位空置期间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在约定收费标准的30%以内,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使用情况为衡量标准)后,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自空置之日起按照不超过收费标准的60%交纳,而此前的规定是7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于车位空置的收费减免情况,也进行了明确:车位超过1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确认后,自车位未停放机动车之日起免收停车服务费。而此前的规定空置半年以上的,停车服务费按照70%收取。

记者了解到,新规中涉及的房屋、车位空置的情况,其作为收费减免依据的空置时长是指连续时长,而不是在一个较长时间段内分段加总的时长。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和机动车停放费等相关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按照《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济价费字[2012]76号)、《关于公布我市市内各区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价费字[2012]7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与《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为准。

上述规定适用范围为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及高新区,其他各区县可参照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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