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2011年起实施 可解决物业纠纷

iwuye.com 2010-12-31 09:31

市民古道热肠充当“和事老”为街坊邻居劝架,人民调解员苦口婆心解决居民生活中遇到的各式民事纠纷和矛盾,但他们的“劳动成果”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开始实施,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将实现“有法可依”。

案例1

近日,塘沽吉宁里社区的民调主任宋玉敏遇到了居民间旷日持久的“拉锯战”。该社区某栋4楼居民李女士家利用午休时间装修,严重影响了楼上张大爷家的小孙子午睡,以至于小孩经常哭闹,爱孙心切的老人一怒之下“没收”了装修工人的工具。李女士上楼讨要,便与张大爷吵了起来,这一吵居然就演化成了旷日的“持久战”,而且“战争”不断升级。宋玉敏听说此事后,开始在两家奔走劝解,但每次双方都表示言和,转天却“战火”重燃。“民调不具有法律效力,就算达成和解,也可能第二天就反悔。”对此,具有8年民事调解经验的宋玉敏觉得很无奈。

案例2

日前,塘沽某小区居民吴某拖欠物业费不交,想以此要求物业提高服务质量,物业单位以吴某拖欠物业费为由向法院提起上诉,这时有热心居民联合业委会成员进行调解,吴某在调解员的开导下明白拖欠物业费理亏在先,决定补齐所拖欠费用,物业负责人也表示将撤销对吴某的诉讼。然而几天后,吴某再次因为小区其他物业问题而反悔当初的补缴费用承诺,一边是吴某的强硬态度,一边是物业三番四次的求助,业委会成员及充当“和事老”的热心居民为此烦恼不已。

规定

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析

“调解协议原来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法律上不予认可。《人民调解法》施行以后,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起诉到法院,一旦法院给予认可,出具判决书后,另一方应该依法履行。也就是调解协议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成为很重要的证据材料。”天津开发区卓茂律师事务所孙申朝律师认为,被外界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一直存在,但由于法律方面的空白,“东方经验”一直没有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因此人民调解既没有执行力度,也不受法律认可。新规从人民调解的效力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意味着可以将简单纠纷解决在基层,作为有效的法律缓冲带,从而节省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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