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管理细则近日出台 物业费标准需与业主协商
《细则》详细看点:
明码标价;物业费协商;出入证免费;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
物业之家讯:物业费拟实行明码标价,业主与物管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约定物业费。 这是记者从东莞市房管局、市物价局日前制订的《东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简称《细则》)中获悉的,该文件已经完成征求意见,有望在近期进行完善后正式出台。
政府指导价内调整须获半数票
《细则》中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费政府指导价,由物价局会同房管局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费,由物管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费,具体标准由物管在指导价范围内,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如果因服务质量、成本变化、合同期限等原因需要调整或重新约定标准的,物管必须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记名表决等形式协商确定物业费标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实行。
《细则》还规定,市物价局将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或者未明码标价等行为进行查处。
公共物业经营收益归业主共有
物业费根据建筑面积按月计收。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服务费按车位(车库)数量计收。
物业小区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提供每户不少于3张出入证。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应与物管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管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证件工本费、装修保证金(押金),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
《细则》中还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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