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被盗业主索赔12万 一审判停车场赔7万

iwuye.com 2010-09-28 02:46

老问题新焦点:车主与物管、停车场的关系,究竟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车位使用关系?

物业之家讯:车辆在停车场丢失,物管、停车场要不要赔?这是个老问题,而其中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车主与停车场、物管之间的关系。日前,深圳中院就二审开庭审理一起此类案件,中银花园一位车主在车辆被盗后,将物管和停车场告到法院,索赔12万余元。之前一审判赔了7万余元,如何认定车主与物管、停车场的关系成为该案焦点。

车主索赔12万余元

车主张先生住在中银花园,2008年11月17日晚,他将一辆黑色丰田车停入中银花园停车场,管理处发放了车辆出入卡。18日凌晨2时多,该车被盗,盗车人搬走在非正常出口的石凳后,将车辆驶出。该案目前未侦破,保险公司事后支付保险金19万余元。

张先生委托相关评估事务所对所丢车辆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该车参考价值32万余元。张先生认为扣除保险公司所赔部分,他仍有12万余元的损失,因此遂将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银花园管理处、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海公司)、嘉国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中银花园停车场、嘉国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嘉国公司)四家单位告到福田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其12万余元的损失,张先生认为,他和被告之间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有义务妥善保管车辆。

四被告否认保管合同关系

一审中,中海公司及中银花园管理处称,只有在车辆寄存人将能够控制车辆转移的车钥匙和行驶证等交付保管人后,保管合同才成立;而管理处提供的车辆出入卡中也明确提示与车主仅是车位使用关系,因此原、被告之间应为车辆停放管理关系,不存在保管关系。

嘉国公司和中银花园停车场也称,停车场与张先生之间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双方仅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车辆发生被盗、丢失、损坏概由车主负责;而向车主收取的也是车位租金,并非管理费。

一审认定为车辆停放管理关系

今年5月,福田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管理处、停车场赔偿7万多元,中海公司和嘉国公司分别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认为,因中银花园停车场为住宅类停车场,物管发放的车辆出入卡也注明管理公司与车主是车位使用关系,而非保管关系,因此应认定双方构成车辆停放管理关系。中银花园管理处作为停车场管理者,夜间对停车场未尽合理义务,未对非正常出口尽到注意义务;中银花园停车场作为停车业务经营者,其停车场设施不完备,其非入口地区并无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仅放置几个可搬走的石凳,因此,二者对车辆被盗均有一定过错,双方共享停车场收益,因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管理处和停车场承担60%的责任。

是何关系二审争执激烈

一审判决后,中海公司和嘉国公司都提出了上诉。

前天开庭时,中海公司上诉称一审适用法律不当,张先生提起的是保管合同纠纷案,一审确认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但却又根据车辆停放管理关系判决赔偿,明显法律关系混淆,判决没有依据,同时一审认为物管管理不到位也是没有依据的。

嘉国公司上诉称,一审认为停车场设施不完备,这是不正确的,车辆被盗出口是个消防通道,要保持通畅,停车场方面曾经封闭该出口,但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警告,因此放置石凳既保证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又对停车场安全做了必要的防范;停车场取得经营许可证,也充分证明设施已符合停车场设计、建设规范。嘉国公司还提出,停车场与车主不仅不构成车辆保管关系,也无法构成车辆停放管理关系,仅是车位使用关系。车辆被盗是盗窃造成,停车场没有任何过错,一审判赔60%于法无据。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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