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业纠纷居委会调解 不交费业委会督促
iwuye.com
2010-12-23 05:31
物业之家讯:今后,上海市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纠纷,可以由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而业主有逾期不交物业费行为的,业委会也须承担督促其交纳的责任。这是中国物业服务网记者12月23日了解到的信息。
中国物业服务网网记者了解到,在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审议中,有代表提出,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居(村)民委员会要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据此建议草案中增加由其调解物业纠纷的相关规定。因此,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中明确,居村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同时,条例还明确,“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并写明,“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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