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业主拖欠物业费 物业业主对簿公堂

海峡都市报 2009-06-18 04:51

小区业主拖欠物业费,是个老话题。近日,福州三木都市田园物业处就因不堪业主拖欠物业费,不得不采取委托律师发函的方式进行催缴。而另外一些物业公司,为了催缴物业费,甚至和业主对簿公堂。多家物业公司透露,类似案例,近期在福州逐渐增多。

记者调查发现,致使业主做出拒缴物业费的因素有很多,大致可归为开发建设单位遗留问题、物业收了钱但服务不到位、安防问题、邻里纠纷等四类,其中开发建设单位遗留问题又占了大多数。

业内人士认为,尽管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小区物业费拖欠问题是个不错的办法,但如此催缴,除了搞僵和业主的关系外,成本也太高。如果在权责更加明晰的基础上,透明科学地使用物业费,以增强业主与物业之间的信任感,或许来得更有效。

【一个官司】
拒缴物业费 只因邻居违章搭建

励先生于2003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4年2月,隔壁幢的9楼住户在顶楼平台上搭建了建筑物,励先生认为建筑物挡了自家日照,向物业公司反映。

物业公司随后向该住户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样。可该住户迟迟未予拆除,励先生认为物业公司不作为,便停止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向励先生发出收费通知,可励先生坚持必须等到邻居拆除违章建筑,才缴物业费。无奈,物业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励先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已经对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有权向小区业主收取经物价部门核准的物业管理费用,而业主在享受了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后,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励先生因隔壁幢住户在平台上违章搭建一事,不能构成其拒缴物业管理费的正当理由,其应该在缴纳物业费之后,再另案诉讼。

对此,一位长期致力于物业维权的律师认为,现在很多人入住新居后会对房屋结构进行改变,从而可能对其他业主造成影响。对这种违反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或业主公约的行为,物业公司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情况严重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由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责令拆除。而受侵害的其他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某方面未能尽职,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反映,但不能以拒缴物业管理费这种违约行为作为督促手段。

【物业暗叫累】
拒缴四条理 开发商遗患是主因

记者了解到,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福州的不少楼盘都存在物业费难缴的现象,一些小区拖欠物业费的比例达到20%,严重的甚至达到70%~80%。

多家物业公司负责人介绍,致使业主拒缴物业费的因素有很多,大致可归为开发建设单位遗留问题、物业收了钱但服务不到位、安防问题、邻里纠纷等四类,其中开发建设单位遗留问题又占了大多数。

比如,家住鼓楼的市民胡女士购买了一套顶层住宅。入住两个月后,雨季来临,几场大雨过后,胡女士发现天花板有透湿现象,后来竟发展到漏水地步。胡女士找到物业报修,物业也通知了原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重新在楼顶进行了防水处理。但胡女士认为房子因为漏水无法居住,并且自己进行的装修也遭到破坏,这是开发商造成的,所以准备不再缴纳第二年的物业费。

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林常青说,这是比较典型的“开发商后遗症”,即开发商遗留问题,本应是开发商的责任,但业主找不到开发商,转而把矛头对准物业公司。类似的冲突,还有房屋私有产权面积与实际不符、配套不到位、房屋质量问题等。

林常青说,其实现在很多物业公司都是独立经营,与开发商仅是合同关系,负责管理小区。开发商、物业、业主应该是三方关系,可不少业主却理解成了两方,即开发商同物业公司是一家,开发商好比商品销售商,物业则是售后服务商,因此房子出了问题,自然售后服务得跟进。但根据有关规定,保修期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物业公司要起到联系沟通的责任,但绝不是开发商的售后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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