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业管理法规修订 明确业主地位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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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30 01:51
记者了解到,《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开始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业主提高居住生活质量需求的日益增长,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比如“居改非”、业委会规范化运行等,尤其是在《物权法》出台之后,进一步强调了产权人在小区内的管理职能,而规定本身显露出了与社会现实的“脱节”。与会专家表示,该规定的修改有可能进一步突出业主在小区内的“做主”地位。
近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出台,其中指出“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是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蔡兴发表示,新的《意见》从规范化角度强调了业主的权利之外,还进一步明确了其在小区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据悉,该《意见》内容将有可能在新规定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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