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物业之家讯:23日,千呼万唤的《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终于在南昌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明年7月1日起实施。按照相关规定,该法规还要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有了较大变化,其中“停车位不得出售‘外人’”内容被删除,明确物管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
符合首次召开业主大会条件要告知
《条例》在审议中,采纳了委员提出的“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当告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的建议。最终《条例》规定:新建物业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条例》还明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把征求意见稿中“首位业主入住超过2年,且入住业主比例达到业主总人数20%以上”这一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限制性条款删除了。
《条例》规定: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应当经10名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70%。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业主名册、物业的基本资料和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
物管收装修保证金最高罚5000元
眼下,南昌物业收取业主装修保证金的情况非常多。《条例》实施后,这类情况将不再允许。这也是征求意见稿中没有的内容。
《条例》第71条: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未纳入物业服务费的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未定期公布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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