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今起实施

iwuye.com 2010-07-01 09:01

物业之家讯:《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3月获批颁布,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首个物业管理条例,标志着南昌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针对南昌市民关注的业主大会、小区停车、装修保证金、物业管理费收取等众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都给出了明确规定,今后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种种矛盾纠纷,解决起来将有法可依。

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要公布

目前,南昌不少小区没有物管,或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此,《条例》提出,市和区、县政府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等的住宅区,应逐步推行物业管理。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新建物业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机动车停放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条例》规定,出租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出租给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业主可解聘物业公司

记者了解到,新物业条例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公司、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公司等其他事项则需过半业主同意即可。

物业公司不得强制收取水电费

新物业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公司代收有关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公司拒绝代收代缴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也就是说,今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如物业服务公司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也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同时,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

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最高可罚5000元

在不少小区,业主装修时被要求缴纳装饰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对此,《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用未纳入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相关业主公平、合理分摊,并定期公布。对未定期公布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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