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详细解读

iwuye.com 2010-04-01 01:05

物业之家讯:3月31日,备受关注的《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出台的《条例》对业主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以及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符合首次召开业主大会条件要告知

目前,南昌市具备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有320余家,从业人员约2.6万人,物业管理面积逾6000万平方米。针对目前不少住宅小区都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情况,《条例》明确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新建物业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条例》规定: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应当经10名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物管代收水电费不得收手续费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缴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同时,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从事租赁等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收益和使用情况应当公示。

业主不得擅改住宅使用用途

业主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用途。同时,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违反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搭建建筑物、侵占绿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行为。

车位对外租赁禁超6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需要。出租给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物管收装修保证金最高罚5000元

眼下,南昌物业收取业主装修保证金的情况非常多。《条例》实施后,这类情况将不再允许。

《条例》第71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未纳入物业服务费的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未定期公布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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