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6月1日起 办房产证须先缴住宅维修资金

东莞日报 2009-04-28 11:44

今年6月1日起,凡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转移登记,须足额缴存维修资金后并提供《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方可受理。这是记者从市房产管理局昨日发出的《关于落实征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获悉的。据悉,各有关单位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于5月1日前反馈到市房产管理局房产科。

维修资金监管专户已开设

据了解,经过在国内公开招标,市房管局昨日公布,负责对维修资金进行缴存和监管的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为东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市房管局已经在该银行开设了维修资金监管专户,户名为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账号为50008801000335。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维修资金必须在市房管局、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共同参与的全过程监管下使用。专户管理银行每年至少有一次向业主委员会、市房产主管部门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核对维修资金账目,接受监督。

将改变资金收费混乱局面

确定了中标银行之后,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必须在该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用账户。据介绍,维修资金户名为楼盘-幢-房号。具体缴交资金的情况如下:在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缴存;在上述期间以外的,由业主负责缴存。

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维修资金自存入专用账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入本金滚存使用和管理,并核发到每个业主的账户上。

业内人士认为,之前维修基金的收费很乱,有的由开发商收取,有的由物业公司收取,有的半年一收,有的一年一收,有的甚至不收,到有需要对某些项目进行维修时才收取。这一政策的实施,将大大有利于改变目前我市维修资金存管的混乱局面。

四类缴存方式

依照房屋销售及办证状况的不同情况,在以下环节征缴物业维修资金:

第一种类型:新销售的商品房

(一)今年6月1日起,凡是网上销售的房地产项目,销售时除按要求打印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外,同时打印《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经建设单位盖章后,由购房人缴款到专户管理银行的监管账户,银行出具缴款证明——《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开发商或业主到房管所办理合同备案时,必须随资料附上该收据。

(二)今年6月1日起,非网上销售的商品房,由开发商售房时出具《通知书》,维修资金属买房人缴交的,由购房人缴款到专户管理银行的监管账户(缴存主体为开发商的,由开发商到专户管理银行缴纳)购房人缴存足额维修资金后,再行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二种类型:已办理合同备案的商品房且缴存主体为业主的

在1998年10月1日前及2003年8月3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由业主负责缴存维修资金,缴交方式可按以下两种选其一:

(一)物业管理公司填写好《通知书》,并盖章,由业主到专户管理银行一次性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逐月随物业管理费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

第三种类型:已办理合同备案或房地产权证且缴存主体为开发商的

1998年10月1日到2003年8月31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买卖双方未有约定维修资金缴存主体的房屋,由各镇街政府和业主委员会共同负责向开发单位追缴。在开发商缴交之前,业主急需办理权属登记等手续的,可由业主先代交,再向开发商追缴。

第四种类型:已售商品房并已经缴存维修资金的

对已由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征缴的住宅维修资金,按规定办理划拨及分账手续。分账后,由银行出具《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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