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宅物业管理修订草案 创设新制度

iwuye.com 2010-09-05 08:00

物业之家讯:新增34条、修改33条、仅保留原条文17条———《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正酝酿“变脸”。建立物业维修保证金制度、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时,需提供足额缴纳物业费的凭证……昨天,在市人大举行的法规解读会上,首度亮相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创设了一系列的新制度,力求逐个破解物业服务收费难、维修资金动用难等目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难题。

建立物业维修保证金制度

住进新房不久,就发生外墙渗漏水、管线破损等问题。照道理,房屋还在物业保修期内,理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可是房子造好了,项目公司也随之注销,保修责任根本没法落实。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并不少,业主遇上了便有无穷无尽的烦恼。

为防止此类情况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利益,修订草案创设性提出“建立物业维修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保修期内物业维修的保障。草案要求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物业保修金交存至指定账户,专项用于保修期内的物业维修。保修期内,资金如果出现赤字,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补足;保修期满后,如尚有余额,则如数返还给建设单位。

引入“第三方”监督业委会

趁换届前突击使用维修资金;在换届中,不愿移交小区财物资料、业主资料、印章等物品……在不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改选中,这样的情况屡屡发生,并引发了不少小区矛盾。

为此,业委会换届改选过渡期制度应运而生。修订草案提出在业委会换届改选小组成立后10日内,原业委会应将其保管的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换届改选小组;同时改选期间,原业委会的权利也将受到限制,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选聘、解聘物业企业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针对近几年,时有发生的业委会成员滥用权力、谋取个人私利、侵害业主权益的情况,修订草案中还专门增加了建立业主大会内、外部监督机制的内容。明确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建立监督机制,由其他业主代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业委会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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