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3月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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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0 10:19
物业之家讯:记者昨日从福州市物价局获悉,日前福州市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进行重新修订,新规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文件指出,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在计费时间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以及已竣工未出售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费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物业费水平可调整,但是需要公示,并征得双过半业主(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调整物业服务费。
其一是,当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另一种情况是,合同履行期间,因政策性原因,或者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变化,导致服务成本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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