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有变 购房人直交房管局

燕赵晚报 2009-05-14 12:03

沧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日前制订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直收管理规定》,从5月1日起,停止开发企业和售房单位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直接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缴存,费用按购房金额的2%计算。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购房人按购房款一定比例交纳,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以前,这项费用由房产开发企业和售房单位代收,而后再移交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每个小区设立的专用账户上。

为加强和规范维修资金的管理,防止开发商挪用,并确保住宅小区保修期满后维修管理的正常运行,沧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建设单位,凡在今年5月1日前向购房人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6月1日之前,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窗口办结移交手续。

今后,购房人持开发企业签订的统一配发合同编号的《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发票、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窗口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书》,而后到指定银行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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