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下月10日起可分类缴存

东莞日报 2009-05-21 09:53

日前,东莞正式下发《关于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缴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根据房屋销售及办证状况的不同情况,将分别在不同环节征缴物业维修资金,业主可采用随管理费逐月缴交的方式缴存。与此同时,自2009年6月1日起,凡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必须足额缴存维修资金后并提供银行出具的《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方可受理。

据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是对2008年11月下发的《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的细化补充。根据《通知》内容,物业维修资金将根据4类不同情况征缴。

针对新销售的商品房,从2009年6月10日起,不管是网上销售的房地产项目,还是非网上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均需缴存足额维修资金后,再行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已办理合同备案或房地产权证且缴存主体为业主的商品房,又将分为两类情况征缴。一是对于目前比较普遍存在的,在1998年10月1日前及2003年8月3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应由业主负责缴存维修资金,业主可选择到专户管理银行一次性足额缴存,也可选择逐月随物业管理费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存。《通知》同时指出,选择逐月缴存维修资金的,当收取金额达到缴存标准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停止收取,并负责到专户管理银行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发还给业主。二是在1998年10月1日前及2003年8月3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但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业主需一次性足额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发展商才可将房屋将付给业主使用。

已办理合同备案或房地产权证且缴存主体为发展商的商品房,即1998年10月1日到2003年8月31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买卖双方未有约定维修资金缴存主体的房屋,由各镇街政府、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负责向开发单位追缴。

已售且已经缴存维修资金的商品房,对已由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征缴的住宅维修资金,按规定办理划拨及分账手续。分账后,由银行出具《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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