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出台老旧小区基本物业服务实施意见

物业之家 2011-04-28 08:54

日前,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在市区老旧住宅小区开展基本物业服务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改善市区老旧住宅小区生活环境,提高小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政策解读 2000年以前建设的为老小区

政策:什么是老旧住宅小区呢?《意见》规定,老旧住宅小区是指2000年以前开发建设,设计建设标准较低,配套设施不健全,物业服务用房、社区用房不达标,不具备实施市场化、专业化物业服务条件的住宅小区,以及经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共同勘查认定的其他实施市场化、专业化物业服务条件的居民小区。

解读:近几年,为改善市民生活条件,我市加大老小区整治和改造力度。“老小区界定主要还是根据扬州目前实际情况,因为,2000年以前开发建设,设计建设标准较低,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小区,对居民生活已经造成部分影响,必须对其物业服务叫醒规范管理。”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建设早等原因,部分老旧小区物业管理一直深受居民关注。“出台这样的意见,就是为了维护老小区业主利益。”

街道(乡镇)需设“物服中心”

政策:根据意见要求: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在各街道(乡镇)成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物业服务中心,为辖区内老旧住宅小区提供有偿的基本物业服务。对成立物业服务中心且经验收合格的街道(乡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解读:“各物业服务中心通过企业化运作,可在各相关社区成立分中心,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形成‘三位一体’的物业服务模式,为业主提供基本物业服务。”相关负责人介绍,物业服务中心将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老旧小区物管配齐“五大件”

政策:老旧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主要做到有治安防范、有清扫保洁、有绿化养护、有维修维护、有停车管理。对拟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老旧住宅小区,由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向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物业服务中心针对各小区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基本物业服务实施方案,包括服务内容与标准、收费项目与标准、人员安排等,并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后组织实施。

解读:“老小区服务不到位是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房管局相关人士介绍,比如,停车位紧张、绿化养护不够等在很多小区都存在。因此,此次出台的《意见》,专门就此作出了相关规定。记者了解到,为解决老小区人员就业难题,政策还专门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优先安排市区就业困难对象,优先招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同时,要积极引导规模较大、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逐步向专业化、市场化物业服务模式过渡。

热点答问

“管家”如何选,收费怎么收?记者对话相关人士——

收费不高于0.35元/月·m2

小区公共资源的经营性收入纳入物业服务费中

给老旧住宅小区配“管家”,改善市区老旧住宅小区生活环境,对市民而言,是一件大好事。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如何选择,收费方面有哪些优惠呢?昨日,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

择优选择“管家”

记者:老旧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是如何选择的呢?

答:物业服务中心将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加盟单位,为居民提供房屋维修、下水管道疏通、水电故障排除等有偿服务。

此外,物业服务中心要在一个月内将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情况向所属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照老旧小区的基本物业服务标准,对辖区内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项目进行检查,并建立考核档案,将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情况汇总后报市房管局备案。

多渠道筹集资金

记者: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资金是如何筹措的?是不是全部由居民承担?

答: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资金通过多渠道筹集。主要有:

一、对成立物业服务中心且经验收合格的街道(乡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按照基本物业服务覆盖范围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不超过0.15元的标准,对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给予适当补贴,并根据基本物业服务项目考核成绩发放。补贴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规模较大、条件较好的老旧小区,逐步实施物业服务的市场化运作,减少或取消财政补贴。

三、物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各老旧住宅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和标准,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向业主适当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四、物业服务中心利用小区内公共资源取得的经营性收入,纳入小区物业服务费中,实行统一管理使用。

收费不高于0.35元/月·m2

记者:物业收费如何收,对困难群体有没有特殊照顾?

答:根据《意见》要求,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的二级收费标准。按照我市2009年公布的相关收费标准,老旧小区的物业收费将不高于0.35元/月·平方米。《意见》明确,对于低保、特困人群,凭相关证明,经有关方面批准,可免交物业服务费用,免交的部分由区级财政给予补足。

注:2009年6月,扬州市物价局和市房产管理局开始实行最新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及相关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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