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物业代收代交费 每两个月向业主公示一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两个月向业主公示一次代收代交费用及分摊情况,每半年结算一次。未经公示的,相关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直至物业服务企业公开公示账目为止。近日,苏州市住建局和物价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收取行为的意见》,该意见昨天已下达各区住建局、物价局(办)及各物业服务企业。该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的收取行为。
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用是物业管理项目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费用,随着物业服务项目的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公共设备、水系(水景)、公共照明等设置的增多,其能耗也在不断增加。鉴于新建物业项目开发周期长、部分设施设备的选材定型相对滞后、公共能耗测算依据及实际使用状况的不确定因素等实际情况,从明年1月1日起,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中将不再测算物业项目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用,因此明年1月1日后新交付的物业管理项目,将不再按照原测算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标准收取费用。意见要求严格界定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用的范围,凡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不得在物业公共服务费里重复收取。
按照意见,凡以单位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的物业项目,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等费用应当单独列账,按实合理分摊。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预付费方式向供电、供水企业买电、买水的物业管理项目,可以向业主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住宅项目首次预收费用配有电梯的不超过500元/户,没有电梯的不超过300元/户,首次以后的预收费数额不得超过首次实际分摊的总额。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的预收费数额由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预收费用与实际分摊费用的差额多退少补,多余部分也可作为下次的预付费。详细情况可登陆市住建局网站(http://www.szjs.net)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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