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含物业
物业之家
2012-01-10 12:56
近日,天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即电梯所有权人以及受其委托行使管理职责的责任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等。
《办法》共分39条,第14条至第20条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日常运行中的职责,包括常规管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故障排查、事故应急处置、配置电梯司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以及电梯投入使用、停用和报废登记等。
针对居民住宅,特别是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办法》不仅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合同,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管理项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居民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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