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进小区未登记探头出故障 业主遭窃物业得赔

物业之家 2012-03-07 09:06

物业之家PM86.COM讯:黄先生家中巨额财物失窃,小偷被抓获后,被盗物品仍无法追回。黄先生愤而向小区物业公司索赔。日前,仓山区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家中进了小偷 丢了几万元金饰

黄先生是金山一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的业委会曾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应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24小时巡视、来客询问等内容。物业公司未依约做好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担责。

2009年4月8日,刘某某、钟某某等人窜至该小区,持开锁工具打开黄先生家的房门,盗走大量黄金首饰。他们将这些首饰连同其他失主的首饰一起变卖,得赃款6万多元。

同年12月,鼓楼区法院对刘某某、钟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并责令他们退赔被害人蔡女士(系黄先生的妻子)6万元。但黄先生夫妇至今未得到上述6万元退赔款。

物业公司有无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

黄先生调查发现,物业公司未对进入小区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且案发当日通往他家的电梯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不能录像。他认为物业公司应对其家中失窃负全责,多次找物业公司索赔。但物业公司表示只能免收其5年的物业服务费,以此抵赔偿款。

双方协商不下,黄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服务的范围是公共区域,故不存在相应的保管或保险赔偿责任。另外,鼓楼区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已责令犯罪分子退赔黄先生一方6万元。现在黄先生又向物业公司索赔,明显属于重复赔偿,于理于法都不合适。

法院判令 物业公司赔三成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黄先生居住小区的业委会签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案发当日,物业公司未依约对进入小区的人员包括窃贼刘某某等人进行登记,并且未维护好电梯监控设备,已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导致窃贼可以顺利地入室窃取黄先生的财物后离去。因此,物业公司应对黄先生的财物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案件发生在室内,发现入室盗窃有一定难度,而且业主对其室内财产负有主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因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黄先生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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