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住宅小区收费将实行政府定价

物业之家 2012-10-10 10:09

物业之家讯: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日前联合发布《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执行。新办法对我省物业管理企业收费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人们最为关心的住宅小区收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有权选择物业

办法中规定,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重复服务,强行收取费用。

小区收费政府定价

对于人们关心的小区物业收费,办法中规定,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各地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参照当地的基准价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当地规定的指导标准范围内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为满足部分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此外,为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

车库地下室不收物业费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的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物业服务费,可适当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收费标准必须明示

物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的物业项目,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账,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此外,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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