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业主告物业公示收支胜诉
物业之家
2012-10-18 10:20
2004年,李先生入住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并签订了《业主公约》及《承诺书》,接受物业对小区的管理。
2011年1月,李先生起诉称,根据相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物业公司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应该有2/3业主签字,并进行公示,业主有知情权。但物业公司从接管小区至今,从没有进行过相关公示。故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向业主公示从接管小区至今每年度的收支情况及使用业主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清单。
物业公司辩称,2010年10月1日后的收支已公布在公告栏中,在此之前不需要公布。没有法律规定要求物业公司出示维修基金清单,动用维修基金已经2/3业主同意,有签字。
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败诉后,其上诉。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定期地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利于业主的监督,并以此取得业主的理解和支持。李先生的诉求合理,予以支持。物业公司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物业公司要在小区公告栏中公示2004年至2009度的物业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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