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两年不交物业费 法院判决5日内付清
物业之家
2012-11-27 11:21
因琐事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业主苏日(化名)两年不交物业费。近日,磴口某物业公司将苏日告上法庭。磴口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当庭判决苏日5日内给付物业费760元。
法庭审理查明:某物业公司与苏日分别于2009年1月1日和2009年12月31日签订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承包合同两份,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劳务服务,苏日每年交物业费380元。后来,苏日因琐事和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拖欠2009年和2010年物业费760元不交。
法庭认为,本案中,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在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劳务服务后未给付物业费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原告物业公司要求被告苏日给付物业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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